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羅美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俊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0號),聲請人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