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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被 告 鄭金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慈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8,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8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