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被 告 蔣永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柒仟貳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其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張家祝,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周添財,有原告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查詢資料可稽(本院卷第23頁),並經周添財聲明承受原告之訴訟(本院卷第21至22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7,3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37,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本院卷第21頁)。經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7年,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7.81%計算。並約定:逾期繳款時,應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按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豈料,被告對前開借款,本金利息僅繳至如附表所示之最後還款日,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定債務終止全部到期,尚欠債務本金合計1,037,236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因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37,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則以:對於確有積欠原告貸款本金1,037,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沒有意見,對原告請求返還款項也沒有意見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言詞辯論時自認者,無庸舉
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1份、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1紙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5至33頁),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到庭,對於確有積欠原告貸款本金1,037,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1,037,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37,2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院併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3,66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表: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限及 最後還款日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及利率 2,000,000元 借款期間:自 110年10月28日起至117年10月28日止 1,037,236元 自11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1%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年息0.781%;逾期6個月以上按年息1.56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 11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