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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95號原 告 蘇雅娟訴訟代理人 鄭堯駿律師複代理人 王思雁律師被 告 謝明軒

王莉淇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晏甫律師

楊善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5年10月15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