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原 告 周晨凱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裕文
陳裕輝蘇萬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債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利益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9,176元(見114年度審訴字第818號卷第165至16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