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德凡士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園珮

指定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A000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政府公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21日本院115年度訴字第2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聲請撤銷113年10月11日油煉製發字第11310724610號不良廠商刊登政府公報之聲請,核屬非因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孟嫺

裁判日期:2026-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