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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徐貴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嘉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5,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擴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12萬5,525元,是其上訴利益為312萬5,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