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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18號原 告 張亹欣被 告 黃昱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0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以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8號判決可參)。再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依同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上開詐欺犯罪被害人應限於:⒈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⒉犯詐防條例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⒊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之被害人。刑案判決係認定被告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非刑案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範疇,亦未釋明因受被告詐欺而受損害,自不符合該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暫免繳納裁判費之情形(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可參)。第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末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認定犯「3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並將原告提起附帶民事求償部分,以114年度附民字第1085號裁定移送民事庭,現繫屬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18號損害賠償事件。

㈡上開刑事判決事實欄明載被告犯罪事實為於民國114年8月28

日下午7時30分許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並說明原告自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2月15日間,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匯款至指定帳戶、面交現金等方式,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646萬3,107元予詐欺集團乙事,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未在該刑事案件起訴範圍(見附民字卷第17至18頁)。

㈢從而,原告主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前某時起,以

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宗維」與其聯繫,向其佯稱於APP儲值即可進行黃金投資交易,儲值達標準可免費派發理財金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自113年11月20日至114年2月15日間,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匯款至指定帳戶、面交現金等方式,交付共計1646萬3,107元予該詐欺集團成員乙情,並非上開114年度訴字第803號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不因刑事庭誤為移送民事庭而成為合法,原告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㈣本院於115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36,6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於115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回證可考(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115年4月28日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查詢簡答表等件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