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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3號原 告 洪景鄷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被 告 馮昭喬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董彥孝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