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即丙○○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元等情,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參,是原告之請求金額未逾100,000元,依前揭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爰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