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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9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94號原 告 鍾嘉云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被 告 吳敏華

吳碧文

吳敏秀

吳政穎上 一 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雅靖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敏華、吳碧文及吳敏秀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房地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請求判決分割。又系爭房屋為一棟4層樓透天厝(含1樓及頂樓增建部分),附表一編號4為共用建號,編號1及2為建築基地,單一出入口,室内管線、電路、排水系統等配置,亦無法各別使用,原物分配予兩造,顯有困難,故請求將系爭房地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最符合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公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吳政穎陳稱:系爭房屋現無人居住,實際情形不知曉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⑴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⑵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至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

㈡經查,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此

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橋司調卷第17-55頁)。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就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議,是原告請求裁判分割,於法有據。又查,系爭房屋為4層樓透天厝,1樓及頂樓有增建,現無人居住,附表一編號4為共用建號,編號1及2為建築基地,編號2土地為8米私設道路,屬建築基地範圍,內含法定空地,應受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等情,分據兩造陳明,並有現況照片、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保存登記部分)、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影本(未保存登記部分)、地籍圖、概略套合正射影像圖、地籍圖資及Google地圖,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15年4月30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533653000號函文說明等(見橋司調卷第61-67頁、審訴卷第237、239、2

43、244、251-255頁),可資認定。審酌系爭房屋為單一建物,無從切割,且基於房地合一原則,應與其坐落基地合併分割,兩造並無親戚關係,且均未居住在系爭房地,原物分配予兩造,顯有困難,亦不合適,認將系爭房地合併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應為公平及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附表一:

編號 土地及建物 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共用部分、含法定空地) 165分之5 3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含未保存登記部分) 全部 4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共用部分) 32分之1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吳敏華 5分之1 2 吳碧文 5分之1 3 吳敏秀 5分之1 4 吳政穎 5分之1 5 鍾嘉云 5分之1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