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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5,29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依前揭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爰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二、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翁熒雪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