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楊秋容訴訟代理人 林冠宏律師被 告 吳王涼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30日宣判,茲因原告主張被告未再給付租金之期日與所提被告匯款給付租金之資料有所不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