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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4號原 告 洪榮徽被 告 CHEW SHEUE YUN(中文名:趙雪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依小額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46,5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民卷第3頁)。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原告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書狀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院卷第65頁)。是其減縮聲明後致本件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並由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保任

法 官 楊博欽法 官 鄭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