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志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蕭亦男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