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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反訴原告即被 告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弘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張婉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