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訴訟代理人 吳瓊城被 告 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曉傾
吳育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積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2,6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7,772,4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焱焱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焱焱公司)於民國115年3月13日邀同被告林曉傾、吳育儀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並約定按個別授信申請文件所載利率計付利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依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焱焱公司陸續向原告借用附表「原借金額」欄所示款項,借款屆期未依約還款視為全部到期(附表編號1至14斯時利率以原告12-13個月台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1.69%加碼1.6%為3.29%、編號15則加碼1.1%為2.79%),尚未清償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積欠本金合計新臺幣37,772,485元及利息、違約金。被告林曉傾、吳育儀為本件債務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稱:承認有借款,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其提出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公司戶使用)、撥款申請書、主保債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原告定存利率表(機動)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9、63至95頁),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內容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焱焱公司為本件債務之借款人,被告林曉傾、吳育儀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與焱焱公司同負全部給付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被告雖未聲請免為假執行,惟衡酌兩造權益,爰依聲請及依職權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鴻雅附表:
編號 原借金額 (新臺幣)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4,027,537元 2,594,440元 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726,088元 1,111,904元 自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6,048,000元 803,729元 自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2,592,000元 344,456元 自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3,500,000元 2,803,375元 自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1,500,000元 1,201,447元 自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7,689,600元 7,689,126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854,400元 854,347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7,689,600元 7,689,126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854,400元 854,347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2,548,800元 2,548,642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283,200元 283,183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3 2,563,200元 2,563,042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 284,800元 284,782元 自115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2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5 6,150,000元 6,146,539元 自1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9%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48,311,624元 37,772,4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