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呂文心代 理 人 陶素卿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5年3月23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3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5年3月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潭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5年度司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ND0281590-6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769984-1 股票 1 18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872428-1 股票 1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