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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63號聲 請 人 張彩鈺代 理 人 鍾佳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8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8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8張,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5年5月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5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D603566-9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D603567-0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D603568-2 股票 1 1000 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D603569-4 股票 1 1000 005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D603570-0 股票 1 1000 006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573-0 股票 1 10000 007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X394052-9 股票 1 117 008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2NX396518-4 股票 1 709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