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06號聲 請 人 朱曙華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13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 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13張,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5年3月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統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5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46161-0 股票 1 1000 00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66023-4 股票 1 1000 00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423-4 股票 1 500 004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4986-4 股票 1 320 005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6016-9 股票 1 973 006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2016-7 股票 1 568 007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6714-2 股票 1 272 008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3117-5 股票 1 89 009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7515-7 股票 1 116 010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2015-6 股票 1 851 01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9615-0 股票 1 106 01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7515-8 股票 1 198 01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0111-1 股票 1 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