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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陳辰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9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66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0603-0 1 584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210515-9 1 46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4NX294678-0 1 63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