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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1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19號聲 請 人 高秋芬即陳阿蓮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繼承如附表所示股票5張遺失,已向該公司股務科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115年2月25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115年3月23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上開過程相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郁惠附表:(同115年度司催字第9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904283-5 股票 1 13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1051540-6 股票 1 135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202312-2 股票 1 151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345022-6 股票 1 155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76524-0 股票 1 164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