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30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心恬代 理 人 郭宜臻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63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結論,本件聲請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禪嬣附表: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博瑞鑫有限公司魏汝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公司 臺灣中小企銀博愛分行 01025491 95,000元 114年11月8日 AG1437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