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9號聲 請 人 柳奕亘即柳廣德(原名柳榮權)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柳廣德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單獨繼承系爭股票,而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復經聲請人聲請於114年10月29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儀庭附表:(同114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613678-1 股票 1 220 002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738771-3 股票 1 134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