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4號聲 請 人 江昭瑩 住○○市○○區○○○路0巷00弄0號0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4年11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全文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15年2月18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44523-4 股票 1 600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02372-7 股票 1 120 00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210478-5 股票 1 252 00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7-NX-0251410-0 股票 1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