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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0號聲 請 人 張金輝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4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D-1078042-4 股票 1 100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