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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0號聲 請 人 歐建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第2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5年1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故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歐建明 (空白)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左營分社 27735 13,000元 114年10月31日 24354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