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邱雅君即邱炎興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邱炎興所有,嗣邱炎興死亡,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5年1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邱炎興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上開本院裁定、本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經核屬實,則至115年4月23日為止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27203 8 股票 1 24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22016 4 股票 1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