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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2號聲 請 人 顏美智即顏蘇裡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向發行公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115年1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D06693848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4351655 股票 1 27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NX04690601 股票 1 9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5015227 股票 1 166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5391612 股票 1 1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5752086 股票 1 206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NX06329486 股票 1 12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6894841 股票 1 257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924275 股票 1 219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9404938 股票 1 94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9404949 股票 1 134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0870058 股票 1 256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2422927 股票 1 26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