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林玫君即林進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5年1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憶葇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58194-1 股票 1 1000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6ND065256-1 股票 1 1000 003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40491-9 股票 1 356 004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87968-0 股票 1 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