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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6號聲 請 人 陳麗真即陳邱美惠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向發行公司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之聲請而於114年12月14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任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啓聞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9813717 股票 1 224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NX11278791 股票 1 146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NX12802150 股票 1 15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NX14183655 股票 1 54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NX15465805 股票 1 66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