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8號聲 請 人 李文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伍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繼承父親李炳灯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5年2月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郁惠附表:(同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69-ND-0007774-0 股票 1 1000 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69-ND-0010782-7 股票 1 1000 3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8-NX-0078989-0 股票 1 300 4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124270-5 股票 1 276 5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179405-2 股票 1 515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