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1號聲 請 人 王賴翠鶯代 理 人 范素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1月9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69-ND-0012472-3 1 1,000 002 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0070-ND-0060408-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