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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82號聲 請 人 尤雅萍即尤隆基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由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2月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郁惠附表:(同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82-SX-517-3 股票 1 469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