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6號聲 請 人 許仙姬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5年2月5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5年2月9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5年2月1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法院網站公告全文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本件原訂115年6月26日下午4時宣判,惟當日停止上班上課,爰順延至停班後第一個上班日下午4時宣判,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嫺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19307-0 股票 1 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