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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8號聲 請 人 朱曙華即管麗芳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管麗芳持有由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6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管麗芳所有,管麗芳於民國114年7月22日死亡,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而其他法定繼承人管麗珍、管世昌均聲請拋棄,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度司繼字第3948號法院准予備查。因系爭股票遺失,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15年2月5日以115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5年2月1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業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管麗芳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同意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及本院網站公告全文為證,且系爭股票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惟文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46648-0 股票 1 1000 00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D0166223-3 股票 1 1000 00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7877-0 股票 1 446 004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1384-8 股票 1 975 005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3409-4 股票 1 213 006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8397-4 股票 1 326 007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3963-8 股票 1 588 008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8327-0 股票 1 471 009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8328-2 股票 1 292 010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2548-2 股票 1 905 011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2549-4 股票 1 87 012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40507-0 股票 1 290 013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57778-9 股票 1 398 014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60325-0 股票 1 698 015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63082-9 股票 1 233 016 楠梓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64874-4 股票 1 237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