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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9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92號聲 請 人 涂義華即合明企業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將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5年度司催字第16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審核無誤。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禪嬣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或到期日) 支票號碼 001 燕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盧珮蘭 合明企業行 合庫銀行岡山分行 0330705027188 12,233元 115年1月5日 JK4980646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