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蔡坤紫被 告 黃朝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有關環保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案由:有關環保事務
裁判日期: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