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許國城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劉英標訴訟代理人 李姿穎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1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