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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35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黃宏成台灣阿成世界偉人被 告 嘉義縣縣政府代 表 人 張花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為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如原告僅依該項後段繳納新臺幣二千元,嗣經法院認定非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則應再補繳差額),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裁判日期: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