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38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楊振輝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張花冠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 條、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裁判日期:201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