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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6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號原 告 安立群

湯秀蘭方美香鄭昱宏被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代 表 人 陳明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助款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於行政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第229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限於: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5.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準此,非屬上開規定所列舉事件之公法上爭議,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渠等為逐鹿社區永久屋居民,因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辦理「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區原住民部落家屋建築文化語彙重現」計畫(下稱系爭計畫),於民國102年3月15日第 1次向被告申請提出前述計畫之補助申請案,經被告審查後,於102年5月16日阿鄉0000000000000號函以「施作項目不符」為由,退回原告辦理重新修正。原告於 102年6月4日第2次向被告申請,經被告審查後,於102年8月8日阿鄉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原告申請委由同一人設計具有文化意象之鐵門、鐵窗及花架等與本計畫九、工程施作原則…等意涵不符」為由,再次退回原告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案。但被告所組成審查小組適法性容有疑問,且第 1次審查中其審議委員會審議紀錄對於多項應審查項目均空白而未填列,有填列部分亦僅填列空泛說法、全無具體明確之事實,便函覆予以退回;第 2次審查則連審議委員會審議紀錄都未檢附,原告完全無法得知審查意見內容而無從進行修正,顯見被告於審議會議之行政程序與內容上有諸多違失。又被告未按系爭計畫七、實施方式(二)申請流程 3之規定,彙整造冊報嘉義縣政府核定,逕予退回作不受理之處分,顯已逾越法定權限,應為無效行政處分。原告認為被告所做之行政處分已侵害原告辦理系爭計畫應有之權利,乃提起訴願,然嘉義縣政府以被告上開 102年8月8日函文內容僅係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未對請求有所准駁,非對原告之行政處分而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惟原告認被告上開函文雖未載明准駁之文字,然其真意在拒絕原告所提出之補助申請,其性質為行政處分而非被告所稱之觀念通知,故不服訴願決定,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等語。並聲明:1.訴願決定以非屬行政處分不予受理,理由不合應予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2.原告提出之計畫資料已備齊應檢附文件並符合相關規定,被告應准予同意或由上級機關嘉義縣政府依權限核定原告申請計畫之適法處分。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查:

(一)原告四人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提起本件課予義務訴訟,訴請判命被告依系爭計畫作成准予渠等補助申請之行政處分。而依系爭計畫之實施方式與補助基準(見本院卷第13頁),申請經核准者將可獲得一定金額之補助款,故本件性質上屬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

(二)原告四人依系爭計畫所提出申請補助之金額分別均為:工作費(含材料及工資)估價總計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施工圖樣繪製費 3,000元等情,有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區原住民部落家屋建築文化語彙重現第二期計畫阿里山鄉轆仔腳基地永久屋申請情形名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並有原告鄭昱宏提出之補助申請書正本可佐(原告 103年4月8日補正後之行政訴訟狀附件八)。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412,000元,已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所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自屬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綜上所述,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自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等行政法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李彩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等
裁判日期:201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