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1號原 告 劉麗秀被 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黃啟澤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律師 蕭道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裁判案由:加給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