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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1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1號聲 請 人 侯慶鐘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壹、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第57條第1、4款等規定可知,提起行政訴訟事件,應以起訴狀為之,並表明下列事項:

一、起訴者為原告。

二、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被告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四、起訴之聲明:即欲請求法院判決之聲明。

五、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貳、侯慶鐘於10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請確認確判決狀」主張下列等語:

一、侯慶鐘係被繼承人侯石奢等人遺產之債權人及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2款左列六、債權人代位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提出原土土也所有權狀,附於證物有三分。(人證物證具在)

二、侯慶鐘向本院提被繼承人侯石奢等人遺產稅逾核課案件,請求限制登記或預告登記或註據登記,為確認確定之判決,有提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及地圖,土地、地號及地籍之正確資料。

三、被繼承人侯石奢等人遺產於○○鄉○○○段○○○號所含全部土地應由侯慶鐘繼承登記為確認確定判決之必要。

四、請判命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辦理本件土地繼承登記事項並發給最新土地所有權狀給侯慶鐘之必要。

參、查侯慶鐘上開書狀未表明被告為何人?亦未具體表明起訴之聲明及有關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爰依上開規定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宜伶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
裁判日期:2016-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