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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空軍防空砲兵第一四二群代 表 人 楊政忠訴訟代理人 陳榮源

朱盈嬑被 告 呂俊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黃妍爾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