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嘉義農產品生產合作社代 表 人 賴加淋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被 告 嘉義縣政府代 表 人 張花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