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代 表 人 邵智君訴訟代理人 簡禪詢
王治中被 告 江翊勵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㈠、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陸軍第十軍團砲兵第五八指揮部繳納,應予補繳。
㈡、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上開補正事項所備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