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2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 表 人 韓敬業被 告 吳忠韋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上述缺漏,該裁定正本於107年7月27日向原告送達,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乙紙(本院卷第37頁)、本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