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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 表 人 韓敬業訴訟代理人 呂原成

王諭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冠志間請求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19條規定,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本件原告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均未附繕本,均應予補正。上開補正事項所備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亦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書記官 潘宜伶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有關兵役事務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