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4號原 告 海軍海洋監偵指揮部代 表 人 張世行訴訟代理人 郭荏豪
廖榮吉 住高雄市左營楊曜綸上列原告因有關兵役事務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本院收文日)具狀對被告陳建勳、詹鄉足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宜伶